3月16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消息,我区印发《宁夏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实施细则(试行)》,其中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每年度参加各类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90学时或者12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在岗培训的,一般不得晋升岗位等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档次。
据了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专项培训,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岗位特点,按照规定方式进行。其中,对新聘用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培训,对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岗前培训。岗前培训一般在工作人员聘用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累计时间不少于40学时或者5天。正常在岗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在岗培训。管理人员在岗培训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培训由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或者委托专门培训机构组织,一般采取脱产培训、网络培训、在职自学等方式进行,在一个聘期内至少参加一次不少于20学时或者3天的公共科目脱产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在岗培训分别按照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规定执行。对岗位类型发生变化或者岗位职责任务发生较大变化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转岗培训。转岗培训一般应当在岗位类型或者岗位职责任务发生变化前完成,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在发生变化后3个月内完成,累计时间不少于40学时或者5天。(记者裴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