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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生育保险申请期限延长至3年

2022-04-14 15:04:58来源:羊城晚报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将于7月1日起施行 生育保险申请期限延长至3年

羊城晚报讯 记者陈辉报道:日前,为进一步保障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生育保险权益,提升生育保险经办管理水平和能力,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出台《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规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按照《规程》要求,涉及需要用人单位或职工及其未就业配偶提供的证照材料,可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及书面告知承诺等方式涵盖或者代替的,不再要求用人单位或职工提供。如办理参保登记时,规定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共享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提供的生育保险缴费登记信息进行办理,无需用人单位另行提供。

《规程》优化办理流程,提升服务满意度。一是延长费用结算申请时间,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申请期限由1年延长至3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生育保险权益得到了更有效的保障。二是缩短办理时限。生育津贴拨付办理时限由30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三是明确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产前检查前要选定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可以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或线上渠道查询并办理,方便群众办事。四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定点医疗机构上传生育和计划生育医疗的信息,自动生成生育津贴应付天数。

《规程》明确职工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者经备案后在省内异地联网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切实减轻生育职工的“跑腿”“垫付”压力。

热点解答

问:如何选定产前检查医疗机构?

答:职工应当按照参保地规定,在提供生育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产前检查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职工生育保险产前检查医疗机构定点表》,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诊断证明。

问:如何办理生育医疗费用?

答:当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不能直接结算时,职工可在其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向发生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医疗费用零星报销,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医院收费票据,费用清单,病历资料,《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问:如何申领生育津贴?

答:用人单位已经垫付生育津贴的,可以在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向发生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生育津贴拨付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病历资料,《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各地规定由金融机构直接发放生育津贴的,按照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