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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刷流量”服务,合同有效吗

2020-11-18 13:06:41来源:光明日报

【问答民法典·以案说法】

●关键词

数据造假 暗刷流量

公序良俗

●概述

点击量造假、销量造假、好评造假……近年来,互联网上兴起“刷单”风潮,成为流量造假的重灾区。流量数据造假,弱化了流量本身所传达信息的真实性,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使互联网商业生态公平公正秩序受到挑战,引发广泛关注。

●案例

李某与赵某为网友,二人签订服务合同,约定李某向赵某提供网络“刷单”服务,借暗刷流量引导网络游戏玩家增加游戏点击量,15天内刷出2700万点击量。后赵某未按合同约定向李某支付服务费。为此,李某举报赵某在经营过程中弄虚作假,并以其未支付服务费将其起诉至法院。

●法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八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

●专家说法

周志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山后法庭副庭长)

陈雅楠(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山后法庭法官助理)

约定提供暗刷流量服务的合同无效

流量,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点击、浏览、转发等使用平台产品或平台服务的方式,经过反复积累而形成的网络数据,可以反映互联网用户对某种产品、服务、平台的需要和偏好,成为消费者选择商品的重要参考标准。流量背后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也因此出现了一种“得流量者得市场”的互联网商业竞争氛围。

当下,部分经营者为获取不当商业利益,通过购买“刷单”服务,组织“刷手”进行虚假“刷单”,人为地制造出一种产品畅销的假象。这种操作扭曲了流量本身所传达商业信息的真实性,成本相对低廉的暗刷流量使得同业竞争者的诚实劳动价值被减损,破坏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侵害了不特定市场竞争者的利益,逐渐取代以服务质量取胜的传统商业价值。这种“劣币驱逐良币”的行为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污染了健康的互联网商业生态。另外,暗刷流量还会欺骗、误导网络用户选择与其预期并不相符的网络产品,长此以往,最终减损广大网络用户的福祉,属于侵害广大不特定网络用户利益的行为。

我国民法典以及其他法律对购买暗刷流量服务的行为作出了相关规定,流量的获取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以“刷单”等方式获取虚假流量行为的态度是明确的,虚假流量以虚假的数据信息作为宣传手段,误导消费者,对消费者具有欺骗性,同时也损害了其他诚信经营者的正当权益,为法律所禁止。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互联网商家购买以获取虚假流量为目的的暗刷流量服务与民法典所规定的诚信原则不符,且违背了电子商务法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结合本案,李某、赵某双方签订以明显具有虚假性质的“刷单”交易为内容的合同,因其内容违反相关法律强制规定,且与诚信原则、公序良俗不符,根据民法典第七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该合同属无效合同,李某所主张的服务费并无有效合同作为依据,且因其主张服务费乃基于提供非法服务,属非法获利,该主张不能被法院支持,还应被收缴。同时,购买暗刷流量服务的赵某,因其在经营过程中以虚假流量欺骗市场与消费者,该行为属违法,根据相关法律,其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后果。

本案从法律层面为互联网上出现的各种形式的“刷单”获取流量的违法行为敲响了警钟,“刷单”作假有风险,暗刷流量会付出代价。只有遵守法律、诚信经营,顺应互联网商业发展的规律与潮流,才能被市场接受,为人们所认可。

(本报记者王金虎采访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