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新闻网讯(记者 王莹)3月18日,记者从宁夏监狱管理局获悉,《宁夏监狱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正式印发,对罪犯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实施程序、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和援助管理等作出详细规定。
《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将与服刑人员切身利益相关的离婚、财产分割、子女监护权确定、债务纠纷等涉法事项全部纳入法律援助范围,通过在监狱内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由法律援助律师、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为符合援助条件的服刑人员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或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代理等无偿法律服务。
《办法》规定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服刑人员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属于诉讼类法律援助案件,工作站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4小时内将申请表转递设区的市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在7日内审查。值得一提的是,服刑罪犯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可以代为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这也更好地发挥法律援助在维护特定群体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中的积极作用。
近年来,宁夏监狱系统不断拓展教育改造方法,持续开展“我为罪犯解心结”活动,深化狱内“塞上枫桥经验”,有针对性地做好罪犯分类教育、个别性矫治等工作。不断推进教育改造社会化进程,结合疫情防控实际,依靠家庭、律师、社会知名人士等开展咨询普法、代理案件、法律援助系列帮教活动20次,援助人数达360余人次,不断提高教育改造的实效性。
此项实施办法的出台,将继续深化和完善监狱法律援助工作制度,拓宽援助形式,建立健全监狱法律援助工作长效机制,在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的同时,进一步提高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提升教育改造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