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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收受干股腐败必须抓早抓小 坚决消除权力寻租空间

2021-04-18 09:03:53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严查干股背后权钱交易

四川省威远县委原常委、县总工会原主席李磊以“投资分红”“干股获利”“感谢费”等形式,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共计1267.3万元;西藏自治区原工商局党委书记、副局长赵世军收受请托公司赠送的价值2492万余元的干股……近期,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多起党员干部以干股牟利的案例。

近年来,随着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大,一些职务犯罪案件中被审查调查人的贪腐手段、腐败行为日趋隐蔽化、复杂化,以干股牟利便是一种形式。

干股,也叫做虚拟股,是股份公司无偿赠送的股份。持有干股,是假设当事人在该企业拥有多少比例的股份,按照相应的比例分取红利,持有干股的人不具有对企业的实际控制权。由于比直接收受现金更加隐蔽,收受干股成为少数干部规避法律制裁、进行权钱交易的新“幌子”。

比如,广东省深圳市发改委能源与循环经济处原处长李镭“不收现金收股权”,信誓旦旦地称自己“从未向企业索贿,拒收企业为感谢自己送的现金、购物卡超过30次,金额累计超过400万元。”但他却多次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企业成功申报政府扶持资金和政府投资项目,事后从有关公司处低价购买原始股或者直接收受干股,并精心设计由行贿人或家属朋友代持,最终获利数百万元。

以干股牟利,看似披着一层投资行为的“外衣”,本质上还是公权谋私、权钱交易。权与利深度结盟,极易造成政治经济生态破坏。与股份利益“绑定”,驱使党员领导干部滥用权力为持股企业谋取利益或竞争优势,甚至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破坏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严重污染区域政治经济生态。

此前被查处的福建省宁化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张志龙,在担任宁化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期间,便伙同他人,向从事非法采矿活动的许某等人索要干股及钱款。有了干股分红,张志龙对许某不但不予追查、打击,还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

厦门大学中国能源政策研究院院长林伯强认为,一些企业希望领导干部收受干股,这样就等于企业有了“保护伞”。如果有某个部门过来“找麻烦”,那么这个领导干部就可能会给相关部门打招呼,让其“网开一面”。

此外,被干股“套牢”的党员领导干部与企业形成了长期稳定的利益输送链条,极易固化利益同盟。在这些人看来,收受干股具有一定的投资性,绝非“一锤子买卖”,背后需要长久的“合作关系”作保障,双方势必订立攻守同盟,攫取不菲的长期收益。一旦查处,往往涉案金额巨大。

还有的党员领导干部与行贿人约定,离职后套现获利。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原党组成员郗同福就以干股进行“长线投资”。他违规与亲友经商办企业,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股权超千万元。在调离岗位前,郗同福要求撤股,并获得65套房产、30个车位的巨额“分红”,折合人民币超过4000万元。

相对于违纪违法特征十分明显的收受现金财物,当事人对于通过所谓股权交易方式逐利的接受度更高,更容易从此“失足滑坡”。不少当事人误以为通过一定资金投入,就能掩盖权钱交易的本质,从而逃避纪法的惩处。

福建省厦门市审计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陈培新在厦门市财政系统工作20余年,曾被评为“全国财政系统先进工作者”。然而,在从事地产开发的小学同学王某提出“想送给他一些股份,待厂房盖好出租后可分红”时,陈培新未能提高警惕,没有守住底线,反而让妻子具体接洽入股一事。2005年至2015年间,陈培新累计获得王某给予的相关股份分红60万元。

违规持有干股,不仅有损公权力的廉洁性,还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特别是利用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关联交易牟取暴利的行为,对资本市场冲击大、影响广,老百姓对此更是深恶痛绝。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八十九条对于违规收送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行为及其适用处分作出了明确规定,将“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列入违反廉洁纪律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规收受干股,无论如何“包装”,终将难逃党纪国法的严惩。对收受干股腐败行为必须抓早抓小,坚决消除权力寻租空间。(本报记者 李云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