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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部门答疑解惑】关于工伤,你了解多少

2021-06-10 12:37:03来源:宁夏日报

编者按

在工伤认定中,劳动者不仅是事故伤害的承受者,也是劳资关系中的弱势一方,法律应当给予其更多的救济途径和保护依据。近期,读者来信编辑部接到多个关于工伤之后如何维权的咨询。“哪种情形下才算工伤?”“在工作中受伤了,具体如何申请认定工伤?”“工伤可享受什么待遇?”大家在解决工伤争议、获得工伤赔偿等方面都有很多疑问。

针对读者的疑问,我们邀请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权威人士予以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酒后施工受伤不能认定工伤?

固原市民周先生询问:我是固原市一家企业的参保职工,今年4月,我在工作期间喝了一点酒,没想到操作机器时手被轧伤。虽然是酒后施工,但确实是在工作时候受的伤,请问,我遇到的这种情况算工伤吗?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回复:工伤简单地说就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而发生的事故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自杀,以及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下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周先生因酗酒原因导致本人在工作中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目前,我国有关工伤认定的主要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按照规定,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都可视同工伤情形。

“上下班途中”受伤咋认定工伤?

中卫市民张先生询问:我在中卫市一家保安公司上班,骑电动车在下班途中正常行驶时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对方负主要责任,我能被认定为工伤吗?如果申请工伤认定,有具体时间规定吗?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回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赔偿的司法解释也明确,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也就是说,认定“上下班途中”要注意一个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问题。这个合理的时间区域就是说在上下班期间可能早一点或晚一点,比如下班以后还要加一会班,或者早上来上班的路上因为拥堵迟到了一点,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这起事故中,张先生在正常上下班途中受到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

另外,发生工伤事故不能坐等赔付,应及时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受到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个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认定为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如何能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

石嘴山市民孙先生咨询:我在银川市一处建筑工地上班,工作时不小心砸断了脚趾骨住院治疗,被认定为工伤,也做了劳动能力鉴定。工地施工方为我买了工伤保险,我什么时候能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

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回复:如果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是享受何种工伤待遇的重要依据。如果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大部分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相对较小。但如果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并由此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工伤待遇,那么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则需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用人单位为职工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是企业防范工伤风险的重要屏障。如果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对是不是工伤进行事实搜集、判断以及证据固定,并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切不可因企业主观认为不是工伤而怠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否则将可能承担相应的赔付风险。若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工伤后,可享受工伤医疗及康复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伤残待遇和工亡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可分别享受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和本人工资的90%、85%、80%、75%的伤残津贴。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可分别享受18个月和16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留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月发放本人工资的70%和60%的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可分别享受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确诊为职业病可申请工伤认定?

石嘴山市民郭先生咨询:我曾经在煤矿从事井下作业,离开工作岗位后才被诊断、鉴定患职业病,现在我该怎么办?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回复: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为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确诊的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职工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可以在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以本人工资作为基数享受相关待遇的,按本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发。

伤残等级首次正式达到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的计发基数为该职工首次正式达到一至四级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一至四级以内伤残等级升级的,新伤残津贴标准=原伤残津贴标准+首次达到一至四级时的伤残津贴计发基数×(新等级支付比例-原等级支付比例)。

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固原市民王女士询问:我爱人王某是固原市某公司操作工,在车间工作时间,突然昏迷倒下。公司立即联系救护车将他送往当地医院抢救,因伤势太重抢救无效死亡。请问我爱人是否能被认定为工伤?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回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王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属于视同工伤范围,予以视同为工伤。

工作中自身疾病引起住院算不算工伤?

石嘴山市民李先生询问:我在石嘴山市某煤矿企业工作,在一次在井下作业时,突然感觉耳朵听不清楚外界声音,经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突发性耳聋。事后我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却被认定为不属于工伤,请问,该认定合理吗?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回复: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先生突发性耳聋与本次工作不存在因果关系,属于自身疾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所以不予认定为工伤。

外包工程工伤保险如何划分?

银川市民刘先生询问:我在吴某承包的某工程工地施工时,因脚手架坍塌而受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若是工伤,应由谁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回复:刘先生在吴某承包的建筑工地施工时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此,刘先生受到的事故伤害可认定为工伤。由于吴某属工程项目的自然承包人,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人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故刘先生受伤,应由工程项目方承担其工伤保险责任。(记者 马照刚 智慧 秦磊 实习生 杨阿敏 周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