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提请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自2010年12月1日以来,《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已施行近11年,提升了我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对弘扬社会正气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比如:见义勇为人员确认程序复杂、时限较长;见义勇为人员奖励标准较低,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自治区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刚军作《条例(修订草案)》说明时表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规定与现行政策不相一致,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
该《条例(修订草案)》由自治区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与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共同组织起草。起草过程中,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组到区内外几经调研,多方面征求意见,又数易其稿。自治区党委政法委牵头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并组织会议多次研究讨论修改。7月16日,自治区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审议,并提出了进一步修改意见。
最终,集合了各方意见的《条例(修订草案)》主要规定了以下五方面的内容:首先,明确了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有关工作;其次,规定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由各级见义勇为工作机构负责;第三,根据见义勇为人员事迹影响范围和授予荣誉称号的不同,分别提高了相应的奖励标准;第四,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从医疗、就业、教育、住房等方面明确了具体保护措施;最后,明确了财政资金可以用于购买见义勇为商业保险。(记者安小霞)